第9期 教導信徒反『同性婚姻』的理據

總編評筆
陳孟賢教授

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立場鮮明,因為這是神在《聖經》裡啟示的原則。眾華人教會該響應各地華人教牧同工會的呼籲,動員信徒,用諸般途徑(例如向國會議員表達不滿),阻止『同性婚姻』立法。

然而,不少信徒(甚至教會領袖)缺乏在社會學、文化學、科學數據方面的裝備,內心掙扎,不知道除了信仰原因之外,為甚麼要反對『同性婚姻』?當被世俗言論質疑時(例如說基督徒狹隘、信徒反對政府乃違反『政教分離』觀念、干擾別人的私人生活、歧視『要求同性結婚者』、不尊重別人的人權等),便不懂得合情合理地回應。

當務之急,眾華人教會需要普及教育信徒,除了信仰原則的宣告外,也從社會、文化、學術的角度,用普通人的語言,明白反『同性婚姻』的理據。以下是在社會輿論中,其中幾個關於『同性婚姻』爭議最常聽到的問題,並基督徒可以作出的回答。拋磚引玉,供各位讀者參考。

問:『同性婚姻』只是私人事情嗎?不影響別人?

答:若更改婚姻定義(以包括『同性婚姻』),乃影響公眾深遠的公共事務。

解說:婚姻制度關乎社會基本建制、人倫家庭關係、社群穩定和延續下代、公校教育內容、人民思想良心自由……等等各方各面公眾生活。草率更改婚姻定義,是一個『輸不起』的高風險社會實驗,特別是對兒童成長的影響,巨大得難以估計。

問:反對『同性婚姻』是歧視嗎?『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答: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並非歧視別人,這亦非人權問題。

解說:任何婚姻定義,在本質上必有排斥性。例如結婚的對象,不能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動物、植物、死物。人權觀念建基於人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普遍人權並不代表對所有行為一樣對待。真正的公平,是指對相同的東西有相同的對待,對不同的東西有適當不同的對待。人權宣言並不包括太多內容,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的訴求。

問:社會制度(包括婚姻制度)豈非應該不斷改變嗎?

答: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經千百年來跨時代跨地域的實效驗證,能對國家大眾帶來最大福祉。

解說:婚姻的重大意義,源於自然規律,是人類文明的一大基石,遠早於加拿大立國便已經存在,亦非任何政府、法院、議會所製造的。無論從哲理思辨或科學調查研究看,維護一男一女傳統婚姻定義,對國家大眾福祉,都是最合理的立場。如果『改變』帶來較壞的後果,便不應改變。我們不應為改變而改變,好的制度,應該維護和保存。

問:『政教分離』的意思乃不應從信仰角度評論社會議題嗎?

答:基督教會應對重大公共事務,為道德正義發聲發光,與社群同行。

解說:從歷史淵源看今日『政教分離』的當代意義,乃指『教會拒絕盲從附和政府,卻獨立自主地作社會良心,在重大公眾問題上,為道德正義發聲發光』。這是出於基督徒關懷社群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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