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期 私隱權在教會

專欄『異議與溝通』

採訪:趙敏能、梁超明

在教會中,私隱權有否被忽視?亞省愛城宣道會城南堂主任牧師陳明中牧師從教牧的層面探討這方面的問題。

陳牧師認為:『《聖經》中沒有直接談論私隱權,不過相關的觀念是有提及的。例如:不可論斷人,及看別人比自己強。意思是要帶出不應將別人的弱點說出來。因為講出他人的弱點時,會帶來自己比別人強的感覺,是一種屬靈的驕傲。

初期教會沒有著重私隱,所有人都知道其他人的事,而自己的事也願意和別人分享,其至凡物公用。信的人天天在一起,大家開放內心,互相信任,過著沒有私隱之下的團契生活。

私隱權的觀念可以分為三方面:一、秘密──刻意將一些事不講給別人知。二、保密──不是一些秘密的資料,不過沒有必要完全公開。三、隱私──是一些事,如果說了出來,就會規範了別人的個人經驗,例如有些人認為住大屋就不是屬靈人。

有時候私隱權的觀念會不合情理地被濫用。特別是關於規範別人的宗教經驗,會引伸為某一種屬靈方式及教會生活習慣被過份強調。信仰是一種個人與神的關係,不是強迫人過某一種生活。例如一些極端宗教組織會強調他們的信徒必須過某一種生活,教會又會否在某程度上犯了同樣的錯誤?

在信徒的教會生活中,很多時代禱事項變成了一些侵犯私隱權的事。從代禱事項中,信徒說出自己的需要時,有可能得不到明顯的幫助,相反,被人在背後宣揚流傳。其實,信徒要學習尊重及包容。同時,如《雅各書》所說,要注意自己的舌頭。

假如有信徒自覺「私隱權」被侵犯,牧者要提醒大家學習互相包容。假若別人有過失,也不是用「舌頭」來幫助,以至自己也犯罪,應為他人祈禱。對於別人不想公開的事,可能包括一些喜事,例如有可能計劃給其他人一個驚喜,所以希望暫時保密。在這類的情況下,不應破壞別人的計劃,奪取他人的喜樂。

有些信徒不太願意彼此認罪、分享內心說話,主要是因為有著不好的經驗,發現其他人守不到秘密。所以不能互相認罪、不能分享生活上的難處,甚至病也不會說出來。其實,這類深入的分享正是教會強調的事。

對於教會的資料,要同時兼顧保密及公開兩方面。一般開會要有透明度,例如在金錢使用的方法及途徑。而對於一些關於會友紀律的內容及人名,或者同工離職的詳情,就不會公開。

一般教會在教導信徒尊重私隱方面非常不足,甚至很少討論。主要不是教導方法的問題,而是欠缺屬靈教導的質素,例如不應講大話、看別人比自己強。

順帶一提的是,有一些教會也討論應否繼續印刷會友通訊錄?因為母親的姓氏很多時候會用作身份核實的一部份,這類資料很容易在會友通訊錄中找到,有機會被不法分子用作身份盜用。』

就法律上而言,如何看待教會內的私隱權問題?住在溫哥華的李時勤律師有以下的分享。

李律師認為:『耶穌基督對個人私隱是相當重視的,由祂刻意在沒有人的情況下才和撒瑪利亞婦人在井旁談她的個人問題可見。保羅也強調在處理教會內個別人士的問題時,要先由兩三個人前往談話,交到教會處理是最後手段,以尊重他人的個人私隱。

教會可以在很多地方觸犯私隱禁區,例如本身以為給團契信徒方便的聯絡資料(Directory),可能會偶一不慎傳給團契以外人士;以及牧師會不小心將自己幫助弟兄姊妹進行輔導時聽回來的故事作為講道例子等。當然,一些弟兄姊妹的個人需要被當作代禱事項在教會內廣泛流傳,亦是侵犯私隱的例子之一,因為該弟兄姊妹未必想自己的私事傳得太遠。

此外,在教會行政會議內討論的部份問題亦可以導致一些具爭議性的私隱問題,例如牧師薪金的問題。基本上一個人的薪酬是他的個人私隱;但有時教會長執會議會容許會友旁聽,部份教會更由全體會友大會裁決有關決議;牧師如何保障自己的個人私隱呢?

從法例上而言,加拿大聯邦及卑詩省都有相關法例保護個人私隱權。聯邦分別有私隱條例(Privacy Act)及個人資訊保密及電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而卑詩省亦有個人資訊保密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兩級政府都有辦事處處理相關查詢及投訴。

至於教會方面,對於私隱權問題可以做的不多,因為教會不可能刑罰侵犯他人私隱的人;但仍可以就教導及教會附例方面下工夫。牧者和教會領袖可以在教會講道及團契聚會上指導信徒有關注意事項,以提高信徒警覺性。教會亦可以訂立一個私隱聲明,方便信徒查閱。此外,當教會部份政策涉及私隱問題時,其實會友大會可以民主方式授權一個委員會處理,這樣可以減少得知者人數之餘,亦確保全體會友參予教會事務的權利。

至於代禱事項問題,可以嘗試以牧師為「集散地」,由牧師將之處理過後才向教會公佈;不過這可能會令效率降低,令一些較迫切的代禱事項不能即時讓全會友知道。

總體而言,教會對一些事情的要求是應比外面世界(secular world)高。耶穌在登山寶訓當中告誡我們要為對方「多走一哩」(walk second mile)。雖然可能在執行上會有困難,但我們為愛的緣故,仍應該考慮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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