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士:
團契最近一位姊妹被選為職員,負責康樂,另一位曾唸神學但未畢業的姊妹發義怒,向團長投訴這是不合乎真理,不義的事,團契不應該讓未受浸的人事奉。團章的規定是團長和靈修必須是教會會員,其他職位則可由基督徒擔任。但這姊妹認為如果未受浸,沒有資格作領導:主耶穌也要受浸後才開始事奉,守聖餐也只有受了浸的信徒才可參與。團長認為這是她個人立場,但「不義、不合真理」等字眼實在很重,故此建議她可向教牧反映,但未有結果。這位姊妹堅持這是不能容忍的事,所以已經轉去參加另一個團契。不知李博士的見解如何?
李姊妹
主內李姊妹:
誰有資格作屬靈領袖?這議題牽涉範圍十分廣泛,值得認真探討。討論過程當中,一定會有不同意見,我們又可懂得怎樣自處?
教會團契選舉職員,必須按照章則規定進行,這是基本常識。任何人對候選資格提出質疑,可以按既定程序建議修訂章則;但在通過新的規章之前,選舉仍然有效,這是法治精神。
團契職員應具備甚麼資格:清楚重生得救、受洗加入教會、每天讀經祈禱、履行十一奉獻、積極參與事奉、努力領人信主?到底有沒有一致的看法?假如沒有,我們應怎麼辦?
參加另一個團契,也許只是逃避現實而已。就算這個團契所有弟兄姊妹都在選舉職員一事上與我同心,亦難保下次不會出現另一場爭拗,到時又要轉到另一間教會去嗎?
主耶穌祈求門徒合而為一﹙約17:21-23﹚,卻吩咐他們彼此相愛﹙約13:34﹚。換句話說:在意見不合時,基督徒如何相愛?
彼此尊重、互相聆聽,是很正確的起步點。能夠達成共識固然美好,若分歧始終存在,我們是否願意妥協讓步,多走額外的另一里路?
團契選出還未受洗的職員作領袖,雖符合章則要求,但有不理想之處;我可以關心他、幫助他、鼓勵他、建立他,讓他在參與團契服侍之中,對信仰更認真、對主更忠心,參加水禮不就是順理成章的下一步嗎?我又怎能確定,聖靈不會使用他的見證,成為團契其他慕道者的激勵和挑戰呢?
有人離開了,大家心存怨憤;初信或未信的團友看在眼內,他們會被絆跌嗎?我要為此負上責任嗎﹙太18:6﹚?
也許有人會問:這樣,我還應該提出修改團章嗎?不同的讀者大概會有不同的回應;你的想法又如何?祈求真理的聖靈幫助我們,竭力保守祂所賜合而為一的心,更在面臨衝突之際,仍謙卑學習彼此切實相愛。
主末
李思敬 謹覆
(李思敬博士為安省城北華人基督教會顧問教牧,歡迎讀者將信仰掙扎問題電郵至本刊編輯部cccheditor@yahoo.com,問題會在本專欄中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