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姚增智
專欄『異議與溝通』
當醜聞出現,教會整體便會受到極大傷害。從教牧角度看,教會應當怎樣處理醜聞?溫哥華基督教頌恩堂主任牧師陳耀鵬牧師有以下的分享。
陳牧師認為:『當教會有涉及金錢或性等的道德醜聞時,必須立刻正視,並且公正處理。原因有下列三點:第一、教會是聖潔的群體,在道德上有崇高的準則,絕對不應逃避問題。第二、教會是一個有神之約(Covenant)的群體,所以在處埋醜聞時,教會需要以神的話語作為原則。第三、教會是一個救贖的群體,應該學效基督的捨身救贖,盡力幫助受醜聞困擾的人士,讓他們盡快回復聖潔的生活,重新被兄姊諒解和包容。
在實際行動上,當教會收到投訴後,可以根據《馬太福音》第十八章,讓投訴人及嫌疑人進行溝通,盡量避免誤會發生。但若果受害人以書面形式投訴,而投訴的性質嚴重,則教會必須在一星期內成立調查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可以是長執、教牧、平信徒的代表等,他們必須中立和可靠,沒有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之嫌。
每間教會都應有一套預先確立的投訴處理機制,避免在危機中亂了方寸。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必須仔細聆聽投訴雙方的供詞,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邀請專家幫助調查工作,一切調查記錄必須保密。調查委員會應該於十四日內完成調查,然後向執事會提交報告。若果調查報告對被告不利,委員會必須將裁決內容,包括懲罰方法,通知被告、受害人及教會所屬的教區聯會。若果報告判定被告清白,亦要向所有人宣告。
教會應該因應投訴的性質,而決定是否向教會會友公開投訴的內容。一些嚴重的事情,例如監守自盜、虐待兒童等,或嫌疑人士的身份或職位特殊等,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在調查期間,教會可以將嫌疑人士停職留薪,等候調查結果。
當一些投訴內容涉嫌觸犯政府法律,或屬刑事罪行時,教會應該勸籲受害人主動報警。教會亦可根據其危機處理手冊,決定是否在報警前,給予被告機會自辯。每間教會在條件許可下,應該設立「法律智囊團」。這不但可以保障各方的利益,還能避免日後有誹謗的指控發生。
教會在處理投訴時,及至事情完結之後,都應該通過長期的輔導去幫助受害人和被告,平伏他們的情緒,使他們重新融入教會生活。
教會醜聞不單只困擾受害人和被告,還會連累整間教會。所以,處理教會醜聞,要從治本處入手,防患未然。例如牧者有責任幫助會眾防備現代社會文化的一些歪理,及似是疑非的價值觀等。另外,教會可以考慮購買足夠的保險,以備萬一遇到醜聞中的賠償問題時,能夠在財政上保障教會。最後,華人教會應借鏡西人教會及機構在處理醜聞方面的寶貴經驗。』
教會醜聞也會在社區中羞辱主名,從法律觀點看,身兼安省執業律師和教會執事的李時雄律師對處理教會醜聞有以下的看法。
李律師認為:『若從法律角度分析,先要看一件事有否犯法?例如婚外情屬不道德行為,會成醜聞,但在今天的加拿大社會並不構成犯法。若醜聞是犯法之事,則要看是民事或刑事案?例如未經批准把教會的錢作高風險投資屬民事,但盜用公款便涉及刑事了。有時同一件事兼有刑事及民事的層面和後果。例如新聞上報導的神父性犯罪,對其本人帶來刑事起訴;但由於教會沒有終止其職責,以致他有機會再犯,他本人及其教會可被民事訴訟索償,報導說教會因此瀕臨破產。
至於如何處理,謹在此提出九點供大家參考:
一、若牽涉未成年的人被性侵犯或虐待,法律規定必須報知警方及保護兒童會。
二、若屬刑事範圍,亦理應報警,讓警方調查及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三、教會中可能因怕『羞辱主名』而不正面處理不法之事,成為變相的姑息。試想有不法之事卻加以容忍,豈不更羞辱主名?若日後公開了,教會形像更受損。公正的處理反會帶來正面的形像。
四、教會最好有一套基本的程序處理內部紀律。內容要看對《聖經》的解釋和宗派或堂會的傳統。一般包括勸喻、警告、自辯、裁決、改過的機會等,以挽回為目的,最終才是革除會籍。程序要清晰,但不宜太繁複。有關個人的事,宜保障私隱。
五、要避免誹謗官司,首要小心不公佈或傳出錯誤的資料,也要避免公開個人私隱,除非已屬公共檔案內容(Public Record)。
六、教會不忌諱地讓法律公正執行及裁決,是幫助受害者的必須一環,當然亦要靈性、心理和群體支持上的幫助。
七、教會應否在民事上向損害教會的會友提出賠償訴訟呢?這要考慮很多因素,例如:(i)對林前6:1~12的解釋和應用;(ii)犯罪者有否悔改(太18:17);(iii)犯事的經過故意或大意?屢犯或偶然被過犯所勝?(iv)犯事者是否願作賠償或有否補償協議?(v)雖然損失金錢的是教會,但這些錢是眾信徒愛心努力奉獻來的。
八、面對此類情況,宜早諮詢法律意見,包括刑事、僱傭、公司、信託等方面的法律。不妨找超過一位律師的意見(Second Opinion),才作決定。
九、防患於未然:教會財政方面,賬目應該公開,並盡量由不同的人處理進支兩方面。防止性犯罪方面,應有多層面的教育,由一般會友以至主日學教師、青少年導師、教牧長執等各有適切的指引、教導及監督。』